协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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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df999.com 2005-12-23 12:26:00.0 |
关于修改山东省家具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通知(讨论稿)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在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家具行业的实际,适当提高会费收取标准,体现“企业家办会”的精神,在提高会费的同时,也提高协会对会员企业的服务水平,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办好协会,基于以上情况,现调整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会费收取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 50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 3000.00元 理事单位: 2000.00元 会员单位: 1000.00元 地、市家具协会: 5000.00元 二、会费收取时间及其他事项: 会员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会费,因特殊原因缴纳会费有困难的企业,可向省家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认可后予以减免。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协会将依据章程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当年会员大会上予以公布。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