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认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21 09:32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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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工信规〔2023〕1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制造强国的精神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构建集群梯次培育发展体系,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规范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一定地理空间内,拥有若干产业高端、技术先进、布局合理和管理科学的制造业企业及科研院所、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关联机构,通过协同创新与相互合作形成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三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是指能充分促进集群成员合作交流,加强集群网络化协作,强化集群协同创新能力,提升行业自律水平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独立法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集群的申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认定管理和培育指导,制定认定标准,组织省级认定和监督考核,指导推进后期培育工作。
第五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主体为各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对于产业联系特别紧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跨行政区域联合申报。
第六条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每年认定一次,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报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定位高端。集群主导产业属于先进制造业范畴,发展质效好、韧性强、潜力足,拥有相对集中的“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成长性较强的优质企业,能够引领产业绿色低碳、数字赋能发展方向,主导产品特色鲜明,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
(二)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竞争优势明显,配套能力强,形成集群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集群发展规划科学合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拥有较多高端产业领军人才,以及国家和省企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所需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要素供给能力强、利用高效。
(三)产业带动力强。主导产业聚焦产业基础再造、产业链优化提升等重点领域,积极承担国家、省级重大项目。集群龙头企业服务“链长制”生态体系建设,深入实施融链固链行动,主导产品本地配套率达到较高水平,有力促进产业链企业共生共赢。
(四)协同创新面广。具有围绕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的紧密高效分工协作机制,集群内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科研人员占比领先同行业平均水平,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成果突出。
(五)促进组织规范。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具备促进集群成员合作交流的能力,组织机构健全、服务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完善、创新活力充足、“造血”能力较强,能协调集群各方关系、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服务产业良性发展的能力和成效明显。
(六)开放合作高效。建立了开放的合作环境和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集群协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强,深度参与国外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好,品牌建设国际化程度高。
(七)集群内企业近三年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第八条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市(跨行政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由其申报主体所在市)工信部门组织相关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进行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推荐意见。
(二)审核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集群,组织开展答辩及专家评审工作,拟定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入围名单。
(三)公示发布。入围名单经厅党组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选结果建立培育库,聚焦集群培育提升的关键环节精准施策,指导和督促集群系统谋划重点目标和任务,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推荐参加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原则上须从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产生。
第十一条 各级工信部门要在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企业项目申报、平台创建、认定评选、政策扶持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优质资源要素向集群聚集。
第十二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集群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分析共性问题,提出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其所在地要担负起培育提升的主体责任。各市工信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牵头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出台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总体规划、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及时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加大培育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约集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集群专项行动方案的科学性及落实情况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未通过复核,或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程序撤销其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