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澳大利亚对涉华透明夹层玻璃发起“双反”调查,墨西哥对涉华环氧大豆油启动反倾销调查,美国分别对甘氨酸和晶体硅光伏电池作出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和第二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哥伦比亚对华无色浮法玻璃板作出反倾销初裁,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矿质棉、岩石棉及类似矿质棉(包括其混合物)作出保障措施终裁。与上述国家有贸易往来的企业应提前做好风险管理,及时应对。
澳大利亚
9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66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Oceania Glass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透明夹层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的透明夹层玻璃发起反补贴调查。本案的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自2020年4月1日起。涉案产品为厚度5毫米至13毫米的透明夹层玻璃。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7007.29.00.18和7007.29.00.15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在本案调查范围内:定制/专用夹层玻璃,有线夹层玻璃,经弯曲、边缘加工、雕刻、钻孔、上釉或以其他方式加工的夹层玻璃,装裱或装有其他材料的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酸蚀夹层玻璃或低铁夹层玻璃。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1月6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5年2月18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2024年10月23日提交调查问卷及相关材料至investigations@adcommission.gov.au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墨西哥
9月12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企业Especialidades Industriales y Químicas, S.A. de C.V.、OMM Grupo Químico, S.A. de C.V.和Promociones Químicas y Petroquímicas, S.A. de C.V.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环氧大豆油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1518.00.02和3812.20.01。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可通过网站、发邮件或前往经济部获取调查问卷。
网址:https://www.gob.mx/se/acciones-y-programas/industria-y-comercio-unidad-de-practicas-comerciales-internacionales-upci
邮箱:upci@economia.gob.mx
美国
9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本案涉及美国海关编码8501.71.0000、8501.72.1000、8501.72.2000、8501.72.3000、8501.72.9000、8501.80.1000、8501.80.2000、8501.80.3000、8501.80.9000、8507.20.8010、8507.20.8031、8507.20.8041、8507.20.8061、8507.20.8091、8541.42.0010和8541.43.0010项下产品。
美国
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印度、日本和泰国的甘氨酸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印度涉案产品以13.6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日本涉案产品以86.22%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泰国涉案产品以227.1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9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甘氨酸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3.03%~15.13%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印度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44.01%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哥伦比亚
9月6日,哥伦比亚在其官方公报发布2024年9月5日第26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色浮法玻璃板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继续反倾销调查,暂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哥伦比亚税号为7005.29.10.00和7005.29.90.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月21日, 哥伦比亚对原产于中国的无色浮法玻璃板启动反倾销调查。
印度尼西亚
9月16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的散装、片状或卷状矿质棉、岩石棉及类似矿质棉(包括其混合物)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三个阶段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阶段为22537745印尼盾/吨,第二阶段为21703013印尼盾/吨,第三阶段为20868282印尼盾/吨。措施实施以印尼财政部相关征税令为准。本案调查期为2020年—2023年。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6806.10.00。
调查机关(印尼贸易部多边谈判局)联系方式:
DIRECTORATE OF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MINISTRY OF TRADE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Building 2, 9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62-21) 3840139
传真:(62-21) 3840139
邮箱:dit.multilateral.ppi@kemendag.go.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