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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具产品“三包”责任规范

时间:2021-12-08 11:39来源:山东省家具协会 点击:
山东省家具产品“三包”责任规范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具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GB 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 部分家具》和GB/T 37652-2019《家具售后服务要求》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在2001 年发布实施的《山东省家具产品“三包”责任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家具产品主要指木家具、金属家具、软体家具等。
  第四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凡不能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家居商城对从本商城售出的家具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家具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等信息。销售者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标。
  (三)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出售家具产品应标明产地、型号、价格、基材、主要辅料的标识。
  第六条 家居商城应和经营业户签订《家具质量保证责任书》,自营商城由物业方全权负责,同时应建立生产者、销售者的资质档案。
  第七条 家居商城应设立家具售后服务部门,专门协调处理消费者在购买家具产品的有关产品质量及消费投诉。
  第八条 销售者与家居商城终止租赁合同后,“三包”责任应由家居商城先行负责承担,然后再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九条 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家具应当出具发票或有效的销售凭证、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三包”凭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不应低于附录A 的规定。三包时间自产品交付签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家具产品自交付签收之日起30 日内,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见附录A),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家具产品自交付签收之日起30日以上60日内,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见附录A),消费者可选择换货。附录A以外的轻微质量问题可以维修。
  第十二条 家具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同一产品同一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要求的(包括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要求)、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同样式的产品。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的家具,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的产品,送修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第十四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规格型号和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产品自交付签收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待修和修理所占用的时间。木家具、金属家具、沙发等日折旧率为2 ‰;软床、床垫日折旧率为1‰ 。
消费者因其他原因要求退货,销售者也同意其要求,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定制家具要求退货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产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交付之日起重新计算,维修后的产品三包有效期自维修交付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对家具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约定的或受理机构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在三包期内应免收材料、工时和运输等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进行收费服务: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修、保管和自行运输、自行安装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服务方安装、拆动、修理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购物凭证,又无法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有效购物凭证与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出售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存在瑕疵并在有效凭证上明确注明的;
       (六)因故降价销售,并已声明不实行三包服务的
       (七)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八)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九条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和场馆商城的主办者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还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经营者不执行三包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A
表A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及严重质量问题
 

家具产品类型 三包期限 严重质量问题
木家具 1年  
a)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b)有害物质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c)木家具使用材种与产品标识不一致;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和红木家具使用边材超出标准要求;
d)零部件出现严重开裂或断裂(非人为因素);           
e)零部件出现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f)木制件中有活虫、虫卵等;             
g)弹簧断簧、面料破损、严重脱皮、缝纫脱线或开裂、骨架存在永久性松动;              
h)出现严重的霉变或腐朽;               
i)产品出现功能失效;                   
j)产品存在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缺陷;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红木家具
2年
金属家具 1年
软体家具 2年
竹家具 1年
藤家具 1年
塑料家具 1年
玻璃家具 1年
石材家具 1年
其他家具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