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料要求
实木家具用料要求:产品明示标识为全花梨木家具的,产品中所有零部件,必须是花梨木制成的实木家具,镜子背面托板除外;产品明示标识为花梨木家具的,产品外部的零部件必须是花梨木实木,产品内部、后背和隐蔽处等零部件可采用其他树种制成的实木家具。双包镶框架式家具用料要求:产品外表使用的树种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外表使用胶合板树种应一致,对内部使用树种不限制。
木材含水率要求
标准规定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W1%。所谓产品所在地区,是指检验产品时,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W1%为测定的标准值;经销单位订购产品时,对木材含水率另有要求的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示。木材含水率要求,是木家具质量中至关重要的指标。我国南方和北方,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差距很大,南方一般为16%~18%,北方一般为12%~14%,南、北方平均为15%左右,就是在一个地区,雨季和旱季、冬季和夏季的变化也是很大的。
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技术要求
GB4897-85刨花板技术要求规定,刨花板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每100g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量不超过50mg。中密度纤维板技术要求规定:物理性能指标,出厂含水率应为4%~13%;每张板的平均密度不得超过公称密度的±10%;吸水厚度膨胀率不得超过12%;板内甲醛释放量,每100g重的总可抽出甲醛量不得超过70mg。
尺寸要求
家具尺寸分设计尺寸、极限偏差尺寸、开头和位置公差尺寸3种:
设计尺寸是指产品图样上标注的尺寸。如产品高、宽、深的外形尺寸。
主要尺寸,亦称产品的功能尺寸,是指产品某一个部位的设计尺寸,必须符合标准规定这个部位的尺寸要求。如挂衣柜内标准规定这个部位,标准规定净空深应≥530mm,设计尺寸必须符合此项要求。
极限偏差尺寸,是指产品实物经测量所得的测量值减产品设计尺寸后的差值。标准规定的极限偏差非拆叠式±5mm,折叠式±6mm。
形状和位置公差尺寸:分翘曲度、平整度、邻边垂直度、位差度、抽屉摆动度、下垂度、产品底脚者地不平度和分缝等8项。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标准规定,正视面板件,若对角线长度L<700mm,允许差值≤1mm。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标准规定的不平度应≤0.2mm。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标准规定,测量两个对角线长度L允许差值≤2mm,框架对角线长度L≥1000mm,允许差值≤3mm。<1000mm允许差值≤2mm。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标准规定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折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2mm,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1mm。
抽屉摆动度、下垂度,是指抽屉与框架的配合精度。标准规定将抽屉拉出深度的2/3时,摆动度应≤15mm,下垂度应≤20mm。
产品底脚着地不平度,是指产品底脚着地面时的平稳性。标准规定不平度应≤2mm。
分缝,是指产品外部启闭部件与框架间的配合间隙,称分缝。标准规定最大分缝不得超过2mm和1.5mm。
外观要求
加工完成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经封边处理,而未经封边处理的;覆面材料胶贴后存在脱胶、鼓泡、拼接处离缝和明透胶的;零部件接合处、榫孔结合处、装板部件和各种支承件,存在松动、离缝、断裂的;产品外表倒楞、圆线、圆角,存在不均匀不对称的;雕刻、车木加工后存在花型线型不对称,铲底不平、有刀痕、砂痕的;产品外表没有达到精光,内表没有达到细光,粗光部位存在锯毛和刨痕的。
涂饰加工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整件产品或成套产品有明显色差的;产品表面涂层存在漆膜皱皮、发黏和漏漆的;漆膜涂层有明显雾光、白楞、白点、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杂渣、划伤、鼓泡和脱皮的;软、硬质覆面材料表面存在凹陷、麻点、划伤、裂痕、崩角和刃口的;产品不涂饰部位和产品内部不清洁的。
五金配件安装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配件缺件,有安装孔缺安装件的;安装件漏钉、透钉的;活动部件起动不灵活的;配件安装不牢固有松动的;安装孔周边有崩茬的。
漆膜层理化性能要求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测定项目有:耐液、耐湿热、耐干热、附着力、耐磨性、耐冷热温差、抗冲击和光泽度等8项。
耐液测定,是指对家具表面漆膜接触到各种可能液体时,能起到抗化学反应的测定。标准规定允许有轻微的变色或明显的变色印痕。
耐湿热测定,是指对家具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