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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0-08-18 09:39来源:山东省家具协会 点击: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就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与浙江、广东、江苏等发达省份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规模效益小、管理相对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各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发展总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壮大民营经济发展规模,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今后5年,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民营经济吸纳就业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95%。
  二、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
  3.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水利、石油、矿产、国防科技以及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4.放宽民营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和出资限制。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民营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5.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6.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批零餐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家庭服务、房地产、文化旅游、社区服务、农村服务。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45%以上,服务业实现税收占地方税收比重达到6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达到40%以上。
  7.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业户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参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符合物流企业标准、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条件、从事物流信息网络服务和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支持与重点制造企业配套的民营企业和按照规划建设的民营物流园区发展,加快推进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鼓励民营物流企业通过整合、兼并、联盟等方式组建物流企业服务联盟,支持民营物流企业由传统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