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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时间:2017-07-02 16:13来源:山东省家具协会 点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具制造业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用木材、人造板、藤柳等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的各类家具(包括木门窗、地板等)的企业。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5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6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表1 家具制造企业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4.2 厂界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